開展垃圾源頭分類,具有以下幾方面效益:增加現有焚燒廠服務人口;降低單位生活垃圾焚燒成本;降低生活垃圾管理全過程社會成本等。
增加現有焚燒廠服務人口。
2015年,北京市運行的高安屯垃圾焚燒發電廠(一期)、魯家山垃圾焚燒發電廠(一期)、順義區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焚燒一期)3個焚燒廠共焚燒生活垃圾187.36 萬噸。根據城市建設年鑒數據,2014年北京市人均生活垃圾日清運量為0.934千克,按2005年~2014年年均增長率1.6%計算,2015年為0.949千克。按人均生活垃圾日清運量0.949千克的數據,全部清運量都焚燒計算,當前的焚燒能力可處理540.89 萬人的生活垃圾。但如果這一數據可以降至臺北市水平,即0.287千克(臺北市2014年數據),則現有設施的處理能力可以滿足1788.53 萬人的生活垃圾全焚燒。
2015 年北京市年末常住人口為2170.5 萬人,即3個焚燒廠的處理能力能夠實現全市82.4%人口生活垃圾全焚燒。如果像臺北一樣實現全市垃圾全部焚燒,僅需再建設一個焚燒能力為1096噸/日的焚燒廠即可。如按照2020 年北京人口控制目標2300 萬計算,僅需要再建設一個焚燒能力為1500噸/日的焚燒廠即可。
單位垃圾焚燒處置社會成本降低。
開展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后,入廠垃圾成分會發生一系列的變化,如廚余量降低致含水率降低、廚余及塑料比例降低致含氯量降低、垃圾熱值提高。而成分變化可能帶來的結果是滲瀝液產量率減少、所需輔助燃料量降低等。這些變化可以促使焚燒廠處理垃圾的內部成本降低。
研究還顯示,垃圾分類后,額外的過濾處置成本將降低,每噸垃圾輔助燃料成本也會降低24元~27 元。加之污染物排放量的減少,總體計算下來,每噸生活垃圾焚燒社會成本可降低21%。
生活垃圾管理全過程社會成本可以降低64%。
根據計算,通過開展垃圾源頭分類,如果每人每日清運量從0.949千克降低至0.287千克,那么焚燒廠所處理的垃圾量及成本也同比例減少,每噸生活垃圾處理費、滲瀝液處理費也會相應降低。計算下來,生活垃圾年焚燒處置社會成本從20.39 億元降低至12.4 億元,降低至原來的60.8%。按原來服務540.89 萬人計算,每人每年承擔的焚燒處置社會成本,可從377 元降低至229 元。
此外,通過資源回收,各類資源物能夠實現經濟價值。如果北京市人均生活垃圾日清運量從0.949千克 降低至0.287千克,那么,在另外0.662千克回收的資源物中,假設廚余、紙、塑料、玻璃按照其在原生垃圾中的比例分配回收量,回收物全部實現市場價銷售,按年焚燒187.36 萬噸生活垃圾計算,進行資源回收,能夠取得3.7 億元的銷售收入,每噸生活垃圾可以回收價值199 元的資源。
通過減量還能夠減少收運費用。假設運輸費用與運輸重量呈正比,利用前期研究成果,即2012 年收集成本905.1 元/噸,轉運成本204.0 元/噸,按貼現率6%獲得2015 年成本,可以估計出通過分類減量,年度收運成本將降低至6.6 億元,每噸生活垃圾可以降低成本352.16 元。
通過焚燒處置成本降低、收運成本降低及資源回收創造的價值,原來每年焚燒187.36 萬噸生活垃圾的全過程社會成本可以降低至15.27 億元,原來每噸垃圾全過程社會成本可以降低至815 元。以原服務人口540.89 萬人計算,人均負擔的生活垃圾社會成本可以從780 元/年降低至282 元/年,降幅達63.8%。而這些節約的成本可用于促進垃圾分類回收的工作,包括法律法規建設、政策研究、宣傳教育、設施建設、設備維護等。
制定垃圾源頭分類計劃,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研究,實施垃圾源頭分類后,垃圾清運量會降低2/3,并且會導致焚燒垃圾成分發生變化,使得垃圾焚燒處置社會成本降低。此外,垃圾管理社會成本也會降低至原來的1/3。因此,非常有必要做好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工作。
首先,設定明確減量目標。應堅定地實施強制源頭分類政策,可以先強制機構單位實施源頭分類,后對居民家庭強制分類。通過計量收費,制定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資源回收規劃,設定明確的減量目標。
這個目標包括三方面:一是組織目標:到2017 年底,確定權責集中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成立地方資源回收基金委員會。
二是法規建設目標:到2018 年底,廢棄物清理、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3類地方性法規體系初具雛形,法規資料庫實現網絡查詢。
三是數據平臺建設目標:到2020 年底,建立起垃圾管理統計數據平臺,確保垃圾量、管理成本、垃圾特性數據可查,實現生活垃圾管理全面信息公開。
其次,建立系統地方性垃圾處理法規及標準體系,并建立分類、分層的法規查詢系統,并確保上下級法規間聯系緊密、相互鏈接。
第三,建立資源回收基金制度,實施強制源頭分類、計量收費政策。
資源回收基金制度。內容包括:(1)責任業者在首次制造和輸入責任物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并每月按照其責任物量及費率向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2)回收清除處理費中不少于70%的部分撥入信托基金部分,其余撥入非營業基金部分。信托基金用于向回收業和處理業支付廢棄物品及容器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相關費用。非營業基金用于補助、獎勵各團體收集處理工作,及其他管理、技術研發、收集運輸工作。(3)在回收廢物獲得收入的激勵下,消費者、政府機構、學校、團體等通過回收將回收物交給回收商,會得到一筆收入,回收商再交給處理廠商也能得到相應收入。處理廠商進行處理后,就能得到回收基金的相應補貼,這筆收入讓處理商支付回收商的相關費用后仍能賺錢。(4)費率審議委員會負責確定征收費率與補貼費率,費率審議委員會確定科學的費率公式,并根據清除處理業成本調查確定費率。(5)稽核認證團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對責任業者和回收業進行監督,稽核認證團體受稽核認證監督委員會考核和監督。
實施強制源頭分類。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垃圾排出者為強制分類責任者,必須進行垃圾分類,并配合相關標準(收運系統要求的分類規定,如應回收廢棄物的分類種類及數量)將生活垃圾的應回收物分類交給收運系統。如果違反規定,要進行處罰。處罰的規則明確、監督到位,處罰額度要具有激勵性。市主管機關負責區、縣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協調及督導。區、縣生活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強制分類制度落實,將強制分類納入現行法律法規體系,負責制定當地分類辦法、執行教育宣傳、監督處罰、分類收運。
實施其他垃圾計量收費政策。計量收費制度是強制分類制度的經濟激勵手段,也是實現其他垃圾(即需末端處置的垃圾)持續減量的關鍵。其政策原理也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無論是隨袋征收、稱重征收,居民繳納的清除處理費應反映清除處理的實際成本,而成本包括從垃圾收集、清運、到處理階段所花費的全部成本。
第四,建立多元開放的分類回收體系。
多元主體參與才能形成廣泛的回收網絡,市場競爭才能不斷提高處理效率、降低成本。多元開放分類回收體系是改變“長期試點,效果有限”的突破口。多元開放的回收體系的參與主體包括規劃管理部門(包括分類回收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建立分類、回收制度,界定責任業者責任,收取經費,以經費推動其他主體運作)、區(縣)政府及環衛部門、回收商以及機構、居民、社區商店、拾荒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