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采取的執法手段基本上以行政執法為主,時常面臨阻礙執法、抗拒執法等情況,有時甚至存在對違法行為執法不嚴、以罰代刑等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效果。
設立環保警察,是當前形勢下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所需,連同之前法院系統內專門設立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將使我國打擊環境違法犯罪進入專業化的新階段。
地方實踐 多地探索設立環保警察
2017年1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環境食品藥品和旅游安全保衛總隊”正式揭牌成立。同日,作為“環食藥旅安保總隊”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稱為北京“環保警察”的環境保護支隊正式亮相。
其實,設立環保警察并非北京首創。在此之前,環保警察已陸續在我國多地亮相。
2006年3月,河北省安平縣公安局成立“環保公安”,在縣環保局設環境保護派出所,干警由縣公安局派出,屬于公安局編制序列,與環保局法規科合署辦公。
2008年10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成立由60名警察組成的環境保護分局,當時被稱為“昆明模式”。
2012年8月,山東省公安廳組建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總隊。
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廳成立環境安全保衛總隊,同步在設區市公安局設環境安全保衛支隊,在重點縣公安局設環境安全保衛大隊。
2014年6月,安徽省銅陵縣設立環保治安辦,成為該省首支環保警察隊伍。
2015年6月,江蘇省公安廳設立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總隊。目前,全省13個設區市公安局全部設立了“食藥環支隊”。
統觀各地的探索實踐,環保警察的運行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公安局將普通公安干警派駐環保局,與環保局內設的環境監察或法規部門合署辦公;另一種是在公安局內部設立環保警察這一單獨部門,日常工作側重于對“污染環境罪”進行刑事執法、獨立辦案,有時參與環保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其實,第一種情形系臨時性的“環保+警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環保警察。
從長遠發展來看,應在目前已設立的刑警、特警、戶籍警、治安警察、交通警察、林業警察等序列之外,單設環保警察,作為一個新的獨立警種。這一新的獨立警種可以借鑒林業警察和海關緝私警察的運行模式,由公安部門與環保部門雙重領導,肩負刑事司法偵查和行政執法兩種職能,深度融入環保執法監管。
作用發揮 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手硬”
我國嚴峻的環境問題也已證明,遏制環境違法,治理環境污染,光靠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顯然不行。設立環保警察,實現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手硬”,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出路。
具體來講,主要體現在三個“有利于”:
有利于減少環保執法阻力、提高威懾力。長期以來,環保部門執法人員沒有全國統一的著裝、執法車輛和必要的強制權,環境執法監管威懾力不夠。非法排污企業老板不僅“不怕”,還有企業人員阻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個別地區甚至還出現過企業放狗咬人、毆打、扣留環保執法人員等暴力抗拒執法的情況。因此,組建環保警察隊伍,鍛造生態環境保護新利器,是破解環境執法“軟骨癥”、嚴厲打擊環境領域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環保法律法規落實的關鍵一招。
有利于對違法行為的取證,提高環保執法的效能。在環保執法中,對違法行為的取證有一個及時性的問題。許多污染場景稍縱即逝,環境污染案件的證據不易保留。相比于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人員,環保警察由于擁有刑事偵查執法權,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扣押、刑事拘留等措施,在偵破案件、固定證據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在設立環保警察之前,一般是環保部門調查后發現涉嫌犯罪才移送警方偵查;成立環保警察隊伍之后,在查處環境違法企業時,如果有環保警察的及時介入,刑事調查同步進行,取證工作就會容易得多。
有利于推進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設立環保警察后,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不再受到環保部門行政執法權的限制,環保警察可以不再依賴環保行政部門“報案”,再去“慢半拍”地偵查取證,而是對環保行政部門職權之外、破壞環境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直接立案進行偵查,在環保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迅速、高效地取得足以運用于刑事司法的環境犯罪證據,鎖定和抓捕犯罪嫌疑人,保障順利進入司法程序。可見,設立環保警察,讓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無縫銜接、良性互動,對補齊環保執法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方向 從頂層設計到制度銜接
環保警察雖然鋒芒初現,但“作戰能力”仍需強化,在法律保障、運行機制、專業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斷完善提升。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從國家層面對設立環保警察進行頂層設計。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機制的各項改革正在深入推進,設立環保警察這項重大改革是各地自發進行的,設立的時間、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能任務、運行方式等都不盡相同。作為一項環境保護監管體制的重大改革創新,在已有多地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應對此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總結成熟的經驗,從國家層面進行制度設計,對相關問題進行統一規范,以確保環保警察的設立不背離初衷。
修改警察法,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規范。當前,各地對設立環保警察的探索缺乏法律依據。沒有立法保障,再好的制度設計也只能是權宜之計,難以持久發揮作用。若想成為一項長期有效的制度,則需要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人民警察在環境保護上的基本職責等有關問題予以明確,以保障環保警察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如此,既有利于持續有效執法,也便于民眾對執法權進行監督,防止濫權、越權。
構建環保警察制度運行的支撐機制。針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體系龐雜、環境問題專業性強的特點,可考慮構建環境保護專門知識的培訓機制,以提高環保警察的環境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在環保、國土、住建、水利(務)、農業、林業等眾多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中,探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重大案件會商、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等長效機制,確保環保警察“耳聰目明”、反應靈敏。此外,還應明確環保行政部門、環保監測機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在技術支持等方面配合環保警察開展工作,并構建與檢察機關在打擊環境類犯罪和公益訴訟方面的協作機制,以吸取“九龍治水”的不利教訓,從制度上避免“穿新鞋走老路”,防止其他環境監管部門產生警察依賴癥,當“甩手掌柜”怠于履職或推諉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