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環保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意味著環境保護稅征管準備工作全面啟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去年12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從長遠來看,環保稅對于環境治理肯定有很大意義,不過未來需要逐步提升稅率。
環保“費”改“稅”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意味著傳統的排污收費制度,在實施近39年之后將退出歷史舞臺。
排污收費制度是中國最早制定并實施的三項環境政策之一,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正式確立了排污費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費的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規定。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存在征收標準低、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等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在納稅人、征收對象等方面都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保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稅的稅目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來設置,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計稅依據也沿用排污費計費辦法,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環保稅的計稅標準是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同時增加了上限: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11200元。
在獎勵機制方面,環保稅在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現行排污費制度只有一檔減排稅收減免: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保稅。環保稅增設了一檔稅收減免: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
隨著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的轉換,直接涉及的稅務和環保兩部門如何做好協調是外界關注的焦點。在排污收費制度中,排污費由環保部門“自收自支”,而環保稅的征收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則配合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環境保護稅法中規定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
“環境保護稅作為新稅種,以污染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專業性強、監督檢測困難,缺少可借鑒的征管經驗,傳統手段難以滿足征管需要。”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保護稅從征管準備到實施征收,都需要各地財政、環保、稅務部門密切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征管互助。
此次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明確了環境保護稅開征前各地需做的各項準備工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協作工作機制,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確保環境保護稅開征工作順利啟動、平穩推進。
通知還要求各地落實稅法授權事項,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以及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和核定征收方法。各級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及時交接檔案資料,實現稅務、環保部門涉稅信息數據交換共享;稅務部門要全面摸清本地區稅源情況,掌握稅源底數,抓緊建立基礎稅源數據庫。
環保不能止于環保稅
環保稅法的出臺,顯示出我國政希望更多運用對接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也是一種制度機制上的創新。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曾指出,《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在我國極大地提高了環境稅費的法律地位,比原來以行政規章支撐的排污費有著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級,是以法律形式確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而且由稅務部門而不僅是環保部門征收,會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環境稅收征收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按照機制設計意圖向排放企業釋放減排信號,促進綠色發展。
然而,賈康認為現在的環境保護稅法設計尚嫌保守,因為受種種主客觀條件限制,僅僅是總體平移了原排污費的負擔,改革力度還顯得不足。原排污費制度被“詬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征收標準偏低,甚至遠低于排放企業的污染治理成本,結果是排放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同樣認為,現在的環保稅法在征稅力度上與原來的排污費沒有太大區別,費改稅在短期內可能不會表現出明顯作用,“但是從長遠來看,環保稅對于環境治理肯定是有很大意義的。我認為未來應該逐步提升稅率,現在很多民營企業不愿意治污,提高環保稅率可以促進治理,但是又會提高企業成本,這是一個需要平衡的問題。”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薛濤表示,征收環保稅其實是一個將環境污染負外部性貨幣化的過程。經濟生產,尤其是工業生產中環境污染排放的負外部性,此前都只是一個與企業經濟效益無關的外部現象,貨幣化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以經濟效益作為引導性調節手段,使得環境保護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長遠來看對于環保治理有很大意義。
此外,薛濤認為,環保稅的另一個作用是增加政府的稅收來源,“環保稅是一個很健康的稅收來源,不是給企業增加負擔,而是推動企業轉型,激勵企業減少排污,更加注重環境保護,這也是維持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方式”。
薛濤認為,從長期來看,我國的環保事業除了環境保護稅法之外,還有多個方面需要繼續發展。首先是環境監測,因為計稅的依據是相關主體的污染物監測數據。近年來,“監測設備不運行、監測數據造假”的行業亂象時有發生。如何全面監測、提高檢測數據準確性,是環保稅法實施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也是環境治理事業的基礎。
其次是排污權交易,與環保稅相同,也是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安排,將排污權從政府與企業的行政交易變成企業之間的市場經濟交易。我國從2007年起試點排污權交易近十年,依然沒有落地。
最后是環保公共服務收費的發展,比如此前的垃圾處理收費。薛濤認為,一些環保相關公共服務的成本需要居民來承擔一部分,“本次環保稅法的納稅人只包括企業,雖然我國最大的污染源是工業污染,排放者肯定是企業,但環境污染是一個負外部性很大的東西,環境質量是全體公民的基本利益,居民也會產生一部分污染,污染者也應當付出一定成本。公共服務收費也有利于培養居民的環保意識。”